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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憲成功提再審 美河市開發案地主聲請獲准

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,依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聲請再審,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。(資料照,記者翁聿煌攝)

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,依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聲請再審,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。(資料照,記者翁聿煌攝)

2017/08/10 21:42

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美河市開發案眾所矚目,前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,認為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交通事業外的毗鄰地,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,侵害人民財產權屬違憲,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因此聲請再審,最高行政法院認定,范姓等地主被徵收的土地中,確有作為聯合開發集合住宅用地,有再審事由,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。

台北市府1991年徵地興建捷運系統新店線工程,1999年公告核定聯合開發計畫,捷運工程局於2001年與日勝生公司簽投資契約,日勝生取得聯合開發案建造及使用執照。

范姓地主等人認為,北市府為興辦捷運新店線工程才徵收土地,但部分毗鄰捷運的土地並非做為興建捷運站,卻也被徵收,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,向北市府申請撤銷徵收,但被駁回,范姓地主等人提起行政訴訟,分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、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。

范姓地主等人以行政法院判決駁回適用法律違憲,聲請釋憲,司法院大法官前年9月25日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,釋憲內容對范姓地主等人有利,因此提起再審訴訟。

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范男等人被徵收的土地中,確實有作為聯合開發的集合住宅用地使用情況,並非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使用,依大法官732號解釋,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、保障人民財產權和居住自由等意旨,有再審的事由。

至於范姓等地主訴請確認核准徵收處分無效的部分,最高行政法院認為,未達社會一般人一看就可知道的明顯程度,沒有重大明顯瑕疵,將此部分的再審聲請予以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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